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是保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随着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加快,各地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呈现复杂、多变的发展趋势,劳动保障监察和监管任务将相应增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亟待加强。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各级政府应尽快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有效整合现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或派出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监察组织网络,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尽快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的监察执法队伍,逐步完善以专职监察员为主干,以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为补充的监察执法体系。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考核或考试,经省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坚持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风建设,通过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的发生,树立良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形象。
(三)保障监察执法经费依法到位。认真落实《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法保障监察执法经费,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效率和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