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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能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能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8〕161号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垦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能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请示》(黑垦价呈[2008]2号)收悉。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能热电有限公司的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是2006年4月经黑龙江省发改委正式核准的,一期工程完成2台50T/h燃稻壳循环硫化床锅炉和12MW抽气汽轮发电机组,13.6公里单回66千伏输电线路,以及新建继电保护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调度及电量计费和电力通讯系统等,工程预计于2008年7月建成并网发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等相关规定,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能热电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生物质发电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其上网电价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每千瓦时0.587元。鉴于该公司为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而对输变电进行了部分投资,并且发生一定的运行维护费用,其接网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44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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