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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七台河至密山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七台河至密山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黑交发[2008]212号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黑龙江省七密高等级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七台河至密山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黑七密发[2007]2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成本监审和召开定价听证会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对通过七台河至密山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七台河至密山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此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请在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由省物价局、交通厅批复正式收费标准。

  此复。

七台河至密山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偿还七台河至密山公路建设贷款,在进行成本监审并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通过七台河至密山公路的机动车辆征收通行费。

  第一条 收费站设置

  七台河至密山公路起点位于七台河市学府路终点处,终点位于密山市新农桥处,主线长77.774公里,支线3.083公里,建设标准为二级公路。设置收费站两处,铁山收费站位于K12+060,密山收费站位于K66+925,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七台河至密山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对沿线农民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运送农业物资(非营业性运输拖拉机)的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的农用小型拖拉机,免征通行费。

  第三条 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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