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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8〕181号 二○○八年七月九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8号)(略)文件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具体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已安装脱硫设施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机组,对达到国家脱硫标准运行期间的合格上网电量,均应结算1.5分/千瓦时脱硫加价电费。

  二、对于我省外送电量电价,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其上网电价为0.2864元/千瓦时;向京津唐电网送电其上网电价为0.278元/千瓦时,发电、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

  三、对农电企业的二次发行到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依据此次电价上调幅度及供电企业合理线损情况,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报我局备案;农垦、森工供电企业的到户电价,省垦区物价局、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省森工总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要从严审核现行电价,并考虑此次电价上调幅度及供电企业合理线损情况后,提出电价调整方案,经我局审批后,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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