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外送电量电价有关问题的答复
(黑价格字〔2008〕182号 二○○八年七月九日)
华电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华能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
华电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华能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联名的《关于签订2008年购电合同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和省经委商量同意后,现答复如下: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231号文件中规定:黑龙江送辽宁的落地电价和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997元和0.2697元,黑龙江省电网输电价格仍为每千瓦时3分钱;发改价格[2007]2542号文件中规定:将黑龙江省送辽宁电量的落地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用于补偿黑龙江省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增支。另外,发改价格[2008]1678号文件也规定:黑龙江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17分钱。由此可见,我省外送电量上网电价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