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争取更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短期融资券或集合企业债券。利用国家推出创业板的有利时机,推动一批有较好成长性的高科技企业上市。促进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通过增发股票、发行公司债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8.推进银企合作。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银企洽谈活动,排出重点项目,向金融机构推介。通过融资洽谈实现合同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确保贷款资金按时到位;完成意向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审贷进度,提高贷款落实到位率。对单个项目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原则上采取银团贷款。加大企业诚信和贷款担保机制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对产品有市场、讲信用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9.增设金融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我省,鼓励股份制银行到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积极争取国家试点政策,努力扩大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稳妥有序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四、增加风险担保投入
10.强化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功能。发挥省再担保资金的政策导向、信用增级、风险分散、能力提升和运行监管等功能作用,促进市、县担保机构的担保功能扩大和整体信用能力提升,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11.发展风险创业投资。借鉴南方省市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的经验,研究制定我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财政贷款贴息实施办法。不断创新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更好地引导风险投资在山东聚集,为风险投资向初创企业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五、搞好服务和保障
12.各级、各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逐户帮助困难企业研究应对措施,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
13.减轻企业负担。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当前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缓交或免交。
14.认真贯彻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精神,结合山东实际,落实好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