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订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回收网点布局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网点包括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
临时回收站主要负责城市社区及各乡镇废旧物资回收工作。临时回收站不得露天存放回收物品。社区临时回收站应将当日回收的废旧物品转运到集散中心,乡镇临时回收站应将当日回收的废旧物品转运到收运中转站,做到日收日清,保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收运中转站主要负责收集乡镇及国营农场临时回收站回收的再生资源,并将再生资源简单分类、整理,然后将回收的再生资源转运到集散中心。
集散中心要具有分类储存场地、初级加工、回收设备、交易等功能。集散中心主要负责收集社区临时回收站和乡镇收运中转站回收的再生资源,并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资源有序流动。
无回收场地、无储存场地、无资金、无回收设备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包括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应当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网点布局规划确认文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四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含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地址、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划确认文件复印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