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港船舶管理的通告
(三府〔2008〕163号)
为加强三亚港停泊、进出港船舶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
三亚港水域船舶停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三亚港水域锚泊的船舶,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内抛锚停泊。
二、船舶在锚泊期间,必须按规定悬挂、显示信号。
三、在三亚西河水域停泊区锚泊的船舶,船头应向河道上游方向整齐并排停泊。每排船舶间前后距离不得少于40米。
四、在三亚东河水域停泊区锚泊的船舶,应顺航道船头向河道上游方向整齐并排停泊。每排船舶间前后距离不得少于40米。
五、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三亚大桥、潮见桥两侧100米范围内以及两桥上游的河道水域内停泊。
六、严禁船舶乱停乱靠;严禁未经海事和渔政等部门登记的船舶出海作业;严禁非法造船活动;严禁未经批准的船舶擅自载运游客违规从事海上旅游业;严禁设立非法加油站(点)。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