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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港船舶管理的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港船舶管理的通告
(三府〔2008〕163号)


  为加强三亚港停泊、进出港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三亚港水域船舶停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三亚港水域锚泊的船舶,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内抛锚停泊。

  二、船舶在锚泊期间,必须按规定悬挂、显示信号。

  三、在三亚西河水域停泊区锚泊的船舶,船头应向河道上游方向整齐并排停泊。每排船舶间前后距离不得少于40米。

  四、在三亚东河水域停泊区锚泊的船舶,应顺航道船头向河道上游方向整齐并排停泊。每排船舶间前后距离不得少于40米。

  五、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三亚大桥、潮见桥两侧100米范围内以及两桥上游的河道水域内停泊。

  六、严禁船舶乱停乱靠;严禁未经海事和渔政等部门登记的船舶出海作业;严禁非法造船活动;严禁未经批准的船舶擅自载运游客违规从事海上旅游业;严禁设立非法加油站(点)。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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