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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间纠纷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可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2.实行工程建设双向担保制度。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的要求,对施工合同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无工程担保的施工合同有关部门不予合同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3.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应依法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严格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里,不得由不具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代发或将工程承包款和工资款混发给包工头。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4.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控,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处理机制,认真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处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覆盖范围。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各行业内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收取,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核准一定数额的应急资金,不再按项目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5.实施劳动者维权告知制度。在全市各类建筑工地设立《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告知农民工的法定权利、维权途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等,使劳动者知法、懂法、依法维权。

  6.加大司法援助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商及调解活动,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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