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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间纠纷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严格劳务分包和用工制度

  1.严格劳务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约定劳务费及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办法及责任。对使用无资质劳务队伍、要求劳务企业垫资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的企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

  3.实行农民工务工信息档案管理。用工单位对使用的农民工要进行登记造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账,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用工单位逐步实施对农民工务工信息的实名制备案管理。备案内容包括农民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受聘劳务企业、所在工程项目、进场离场日期、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进出工地考勤、安全培训、继续教育等系统资料。逐步实现农民工持备案信息记录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进行档案管理,劳务分包企业要定期或在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上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务工信息情况进行核实和备案。

  4.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用工企业拖欠工资的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同时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1.规范工程款支付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展改革、建设、教育、水利、交通、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建设资金拨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到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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