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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间纠纷若干规定的通知

  5.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建设单位如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的,应先确认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争议部分进行核算,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双方应提供无争议部分的工程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除已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程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产权登记手续。

  6.加强房屋预售资金管理。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未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的,一律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银行和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房屋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发现预售资金被挪用或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7.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向专用帐户预留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由政府主管建设工程备案或验收的机关负责监管。如用工程质量担保保函替代保证金的,保函仍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保管。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未按规定将预留质量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政府投资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质量保证金方式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缺陷责任期内,由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建筑施工企业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经质量检测机构认定,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预留质量保证金专用帐户监管机关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审核,如无异议,应于核实后14日内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将保证金和相应利息返还建筑施工企业。双方确定的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不返还的,作为拖欠工程款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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