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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间纠纷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1.加强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管理。各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时,应核实其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手续。

  2.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专用账户建设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证明,房地产项目或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承接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同时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担保保函)。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建设单位应与出具资金证明单位签订协议,出具资金证明单位应履行的相应审查义务,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资金。

  3.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合同要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纠纷和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避免由于合同约定不清产生纠纷,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承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发包双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

  有关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派员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分类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下发跟踪卡、组织合同缔约双方背靠背互评等形式,跟踪监督检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按照基础施工、主体施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检查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或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但工程款支付低于工程总价90%的,视其存在“阴阳合同”,责令改正,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质监部门不予进行竣工备案。

  4.规范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管理。市清欠办应及时公布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名单,对情节严重或恶意拖欠的,应暂停或取消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建设单位必须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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