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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间纠纷若干规定的通知


  2.严格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对企业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由发改委按照权限分别履行核准和备案管理。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手续。对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在拖欠工程款清偿之前,发展改革、土地、环保、城市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新的投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3.严格项目建设资金审核。发改委应严格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投资的应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或承诺;属于全部或部分自筹资金的,对自筹资金部分,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其它投资来源证明。对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未被批准的,一年内不予审批、核准其新建项目。已经批准的,三年内不予审批、核准其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应与出具资金证明单位签订监管协议,出具资金证明单位应履行防止建设单位挪用资金的监督义务。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控制。发改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控制,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估算和其它控制指标。确需调整的,须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对概算超过投资估算最高限额的项目,发改委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在未达到整改目标之前不得批准其概算调整。

  5.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行为。政府投资项目须由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结算)等进行财政评审的,财政评审机构在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及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投资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项目已编制完竣工决算或已具备相应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由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延缓按合同约定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6.实施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发改委应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和文号)等内容,并抄送同级财政、土地、规划、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发改委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公告建设单位、资金来源、项目用途和投资概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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