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间纠纷若干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间纠纷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洛阳市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间纠纷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之间纠纷的发生,维护工程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好坏事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建立健全依法诚信、公开透明、平等有序的市场秩序和预防建设领域各主体之间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建设领域各主体之间的纠纷。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洛阳奠定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立项、投资、建设等有关活动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资金筹集、工程款支付等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项目准入和资金监管。
1.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委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单位和部门,发改委不得审批或转报新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暂停补助资金的安排。对拖欠的工程款,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府性收费等)做出安排,按资金管理渠道及时清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