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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45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落实《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发〔2007〕96号),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一)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22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后,用地者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用地者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国有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
  
  (二)国土资源部门填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并提供土地收回、征购协议、中介机构审计情况等有关资料,与财政部门结算成本费用。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并返还成本。

  (三)对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人竞买不成功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相关报批手续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财政部门为竞买人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退款手续,并注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金额。

  二、关于违约金(滞纳金)收取问题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受让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合同约定最后缴款时间的次日起计算违约时间,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滞纳金)。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买受人未按照与国土资源部门(国有土地运营机构)签订的协议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同样方法计算加收违约金(滞纳金)。

  (二)2007年12月底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泰政发〔2007〕9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滞纳金)。

  (三)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补偿的,分别予以处理:2007年12月底以前批准改制,并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时,不再加收违约金(滞纳金); 2008年1月1日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自合同约定最后缴款时间的次日起计算违约时间,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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