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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二○○八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主要考核指标、考核要求及材料来源见附件。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地区行署,并抄送地区环保局。行署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组织地区发改、经贸、环保、建设、农业、财政、物价、电力等部门组成考核组,每年3月份前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行署报告。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即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该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1个月内做出书面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报行署。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行署审定后,作为对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将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将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项目核准和批准、暂停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第十条 各县政府在接受考核时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数据。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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