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二○○八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110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情况的考核,促进各地污染物减排工作,现将《铜仁地区二○○八年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日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二○○八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贵州省“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省人民政府对总量减排工作检查考核的要求(黔府发〔2007〕8号),以及铜仁行署与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二○○八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八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
第三条 二○○八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规划》和《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本年度削减目标,制定本年度削减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