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建筑立面设置广告,应采用霓红灯等材料。
(三)设置大型立柱广告,必须按规划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单侧间距不小于500-1000米,环城路单侧间距不小于500-800米。
(四)落地箱式广告及灯杆广告必须采用内透式照明,灯杆广告应一杆一箱,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落地箱式广告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00米。
(五)利用公交站亭、路名牌、电话亭、阅报栏、书报亭、垃圾箱等设施设置广告的,应相对集中,统一规格和材质。
(六)利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高于8米,繁华地段必须设置灯光,其形式、制作应与商业广告等同。
(七)指示牌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设置,使用规范字体。
(八)单位标识于楼顶设置的,通常采用通透形式,使用霓红灯等优质材料。
(九)临时宣传类广告,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时限、形式设置,到期自行拆除。
六、安全技术要求
(一)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广告设施应按照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或认可的图纸施工,注重日常维护,每半年应对外露结构部分进行检修、油饰,防止锈蚀,对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三)广告设施应配置灯光,同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四)广告设施的结构材料,应采用国标产品,不得使用伪劣材料。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
(五)广告设施与相邻建筑间距,应符合法定的技术规范。
附件2:
店面牌匾设置标准
为了规范沿街牌匾的设置,确保整治效果,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以下标准。
一、牌匾是指经营主体利用自有或租赁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在门楣上方或一侧设置的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二、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牌匾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使用文字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比例适中。
四、每个单位只能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先整体规划,设置组合牌匾。
五、牌匾应成为建筑物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外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设置牌匾不得对他人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