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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区商业广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健全机制,巩固成果。市规划局要进一步完善户外商业广告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做到整治一处,规范一处,不断提升户外广告管理水平,美化亮化城市环境。

  附件1:
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为加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力度,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以下标准。
  一、户外广告界定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及户外空间等设置的广告宣传牌、灯箱、霓红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标识、橱窗、招贴栏、实物模型、布(条)幅、空飘物等。
  二、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城乡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设置应按技术标准进行,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城市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三、禁止设置的区域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特型建筑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利用居民楼、学校教学楼设置的;
  (七)有碍城市观瞻设置的;
  (八)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其它区域。
  四、控制设置的区域
  (一)城市各大出入口道路以内严格控制大型立柱式广告的设置。
  (二)交通主干道、景观大道、休闲广场控制大型楼顶广告的设置。
  (三)城市道路两侧及绿化隔离带内严格控制落地广告的设置。
  五、广告形式分类标准
  (一)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应与建筑融为一体,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不得在背面和侧面外露广告支架。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外立面平行且不得超出外立面。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六层至八层建筑不超过6米,十层以上不得设置板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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