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9项行政管理事项:
序号
| 原实施机关
| 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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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建设厅
|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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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建设厅
|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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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工商局
| 市场开办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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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商务厅
| 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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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商务厅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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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公安厅
| 投资、购房入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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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公安厅
|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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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公安厅
| 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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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文体厅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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