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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思南县棚子煤矿“7.13”较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二、着力提高煤矿监管队伍业务素质。各产煤县要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技术精的同志具体负责煤矿监管工作;现有的煤矿监管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增强业务素质,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三、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管理,落实水害防治措施。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要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立即查清本矿和临近煤矿水害隐患情况,特别是整合资源矿井一定要加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检测探测,狠抓水害预测预报和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定期修编《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四、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落实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要求进行作业。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对采空区高度或导水裂隙可能影响的高度作充分估计,科学判断其与地表水、老空(窑)水和强含水层联系的可能性,制订合理的疏、排水安全措施;在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采取措施。
  五、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黔煤办字〔2007〕263号)有关要求,落实“一采二掘”的规定,严禁多头采掘和巷采,全面开展复核,查处未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尽量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数,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地质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实施压产减人。
  六、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立即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对矿井瓦斯、水害、火灾、煤尘、顶板等灾害和矿井生产、运输、检修等各个作业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查找出来的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科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个落实”。负有煤矿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同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无望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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