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要将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并对相关部门、单位的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县级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