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4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级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12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级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局。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当地县级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政府立即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市政、水利、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