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年初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3.2.2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安排,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 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
县级、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或管委会,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市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在有关媒体发布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各市和有关县级、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可能受威胁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