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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商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工作。按照酒类销售许可制度要求,负责全区酒类销售许可的审批和实施;认真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执行工作,牵头协调各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我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秩序。
  (二)质监部门和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酒类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查,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合法经营,是否销售假冒仿冒商品,是否有商标侵权和经销三无产品情况,对无照经营、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傍名牌和制售伪劣酒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白酒生产经营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五)乡镇企业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酒类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部门负责全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中,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31日前)。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学习动员、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同时,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情况,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发动工作,并对行政执法人员及管理相对人进行集中培训,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全面检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和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酒类生产、销售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进行清理,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实施备案的发给备案登记证,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工作部门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对与《办法》规定不符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查处,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自查总结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工作部门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地区检查组根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对全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
  (六)迎接验收阶段(12月16日-31日)。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地的要求,作好准备,迎接省政府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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