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落实农民自产自销酒的区域限制销售制度。大力加强农民自产自销酒的监管,严厉查处超区域销售行为。到今年年底,对超区域销售自产自销酒的查处率达到100%。
(五)建立健全酒类监管体制。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到今年年底,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100%。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把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酒类生产流通状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抓好组织实施。到今年年底,确保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到100%。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农民在当地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备案工作,并加强管理,特别要注意检查农民自产自销白酒超区域销售行为。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把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等保障。
(三)依法办事,密切协作。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
(四)督查推进,确保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全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案件要加强督查,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和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每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汇总报地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部门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