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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专项整治活动和“空心村”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专项整治活动和“空心村”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专项整治活动和“空心村”改造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调查,摸清现状

  从现在开始到9月底,在全市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调查,对所有行政村的宅基地逐宗进行清理清查,摸清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重点调查“一户多宅”、“空置宅基地”、非本村户口人员占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内低效利用的企业用地以及违法建设用地等情况。乡镇政府(街办)为农村宅基地调查的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详细清理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统一汇总,并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调查报告,于9月底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因地制宜,规范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针对农村宅基地调查情况,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要研究制定整治和有效利用的政策措施,促进整治活动有效开展,确保于年底前完成。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探索创新,制定落实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村民腾退多余的宅基地,将空闲住宅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村民,使空宅在本村村民间得到流转,尤其要鼓励进城务工的人员腾退农村的宅基地,到城市买房安居。对于“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

  三、开展试点,典型引路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展农村宅基地调查、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要积极推开“空心村”改造试点工作,将村庄闲置面积达到30%以上的村,列入“空心村”整治范围。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今年上半年要选定3-5个具备条件的“空心村”进行改造试点,下半年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空心村”改造中要学习借鉴诸城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经验做法,做好“三个结合”、实行“三个集中”,即结合空心村改造,引导农村居民向社区集中;结合乡镇规模调整,引导中小企业向中心镇集中;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挂钩试点”,引导村庄实行“居住区、经济区、公共事业区”集中建设。空心村改造完成后,各地要对腾出的土地实施复垦改造,采用置换的方式,解决急需建设的大项目、好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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