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分类分级
1.4.1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我市实际,可能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1.4.2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4.2.1 Ⅰ级(特别重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2.2 Ⅱ级(重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2.3 Ⅲ级(较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2.4 Ⅳ级(一般):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供销社、市电业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负责人组成。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