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8]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批转〈新乡市双拥指挥部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发〔2008〕7号)精神,切实做好2008年度随军家属和转干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置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转干家属就业,是促进我市双拥共建的一件大事。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历年来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从2004年我市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三连冠”以来,又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了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2007年我市又实现全国双拥模范城“四连冠”。2008年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面临较大困难,通货膨胀压力加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特别是今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地震,给当地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了抢救伤员,支持灾后重建,驻我市各部队深入地震灾区一线,在抢救伤员、抢修道路、运输物资、收粮种粮、房屋重建等方面英勇战斗、顽强拼搏,发扬不怕流血、不怕牺牲的精神,取得抗震救灾的重大胜利,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各用人单位一定要从促进国防建设、支持灾区重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随军家属和转干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
二、安置对象及安置原则
2008年的安置对象主要是2007年8月份以来办理了随军手续,在新乡没有就业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往年确属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到位的,也要纳入今年安置计划。随军家属随军前在本市内有工作的不予安置。往年安置过,但因本人原因未到位的也不予安置。按照以上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今年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和转干家属共71人;安置方式是先进行双向选择,然后再进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主要是市属企业和中央省直单位。下达安置计划数量主要依据接收单位的规模、效益。
三、有关要求
安置计划下达后,有接收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及转干家属,必须按照计划完成接收安置任务,要想办法克服一切困难,把合适的岗位腾出来,安置军队干部家属;确保安置率达到100%。对于在今年抗震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军队干部,其家属已列入安置计划的,各接收单位应优先接收安置。各接收单位应在军队干部家属报到后15日内安置到岗到位,并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好各项待遇。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填写随军家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双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政文〔2002〕169号)文件要求,每少安置1人,向当地政府缴纳4万元转移资金。对于既不接收安置,也不缴纳转移资金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执行追缴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