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 年7月5日至8 月31日)
各级各部门要依据人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全省大清查 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 问题。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彻底清理目前全市正在执行的与国家人 防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性文件。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 人防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大人防工程联审联批力度,确保人防法 律法规落到实处。全市所有未履行人防法律义务的工程项目,该 补建人防工程的,要进入审批、设计程序,及时开工建设;符合 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条件的,要按时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对自查自纠的工程项目,可按文件规定标准整改,不再追究责任, 不再处罚;对不主动自查自纠的工程项目,市人防部门不但要按 新标准足额征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及其滞纳金,并要进行处罚。
(三)全市大清查阶段(2008 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市法制、市监察、市建设、市财政、市人防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清查组,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联合查纠工程项目:手续不全的要补办手续;未建或少建人防工程的,要易地补建或补缴 易地建设费;没缴或少缴易地建设费的要依法补缴;工程质量有 问题的要采取补救措施;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施不完善的要配套 完善。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监察部门将追究其主要领导 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履行人防法律义务的 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将按照省里新调高的收费标准追缴人防工程 易地建设费。对阻挠、拖延甚至破坏清查工作的单位,市监察、 市法制、市人防等部门要认真查纠。
(四)配合全省大清查阶段(2008 年11 月1 日至2009 年5 月31 日)市发改、市建设、市财政、市监察、市法院、中原油田等部 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省监察厅等五部门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进行清查的活动。对检查出的问题,由省清 查工作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进行处理。
四、清查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 成立全市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进行清查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工 作,确保按期完成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清查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建设、发改、规划、财政、监察、 人防、法制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清查工作。市监察局、市人防办要加强督查,对该查不查、该报不 报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