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房屋修葺的建筑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年审与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年审及合同制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每年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或确定租金核减的当年起,每隔1年的3月主动向房管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二)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标准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保障对象要求变更保障方式的,也可调整保障方式;
(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迁出本市的;
(二)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超过保障面积的住房;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复核材料的;
(五)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应予腾退。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必须腾退廉租住房,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交租。
第三十五条 腾退廉租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房管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