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入住:申请人持市房管局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设备更新等费用和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房屋产权归属,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维护房屋和设备的完好,自行缴纳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章 租金核减
第二十六条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公房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街)房管所存档。
第二十七条 已办租金核减的房屋需要修葺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所在镇(街)房管所申请修葺,经镇(街)房管所审批同意后,纳入镇(街)年度财政预算。市直管公房的维修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房管所或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回复市房管局。
第六章 房屋修葺
第二十九条 房屋修葺对象一般限于农村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家庭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同意修葺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条 房屋修葺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结果通知书》到所在镇(街)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房屋修葺登记表》;
(二)镇(街)房管所会同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现场勘察;
(三)镇(街)房管所委托相关施工单位作出维修方案及预算,施工单位由各镇(街)每年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四)竣工后,由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城建办、房管所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