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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复核:市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将已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东莞公众网和《东莞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市房管局应当批准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并统一在《东莞日报》上公告。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终止住房保障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局申诉。

  (六)公开摇号与轮候: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毕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向申请人发出《轮候结果通知书》。

  如申请、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由房管所审核后报市房管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第三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4人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18平方米的,按18平方米计算补贴;

  (四)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为10元/平方米,农村为7元/平方米,廉租住房租金为1元/平方米。

  以上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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