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财政、国土、公安、民政、规划、物价、建设、劳动、计生、税务、社保、城管、统计、发展和改革、城建、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镇(街)应当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 各村(居)委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也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数之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数之下;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未享受过以下优惠政策:
1. 购买过农民公寓;
2. 享受过集中建房和泥砖房改造优惠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人员,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