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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 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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