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森林资源、渔业、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农机保有量和方便农民的需求,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由县级在乡镇设置派出机构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以在对乡镇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设置综合站(中心);产业特色明显的乡镇,可以单独设置有利于特色产业发展的专业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同一县范围内机构设置模式应保持一致。在机构设置过程中,要落实好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根据鲁政发〔2006〕119号文件和烟政发〔2007〕18号文件精神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能,要根据工作任务,保障经费,确保履行好职能。健全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以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大户以及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每个行政村选配1-2名农民技术员,逐步建立和规范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三)理顺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由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加强对村级技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党组织建设和财产监管等方面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实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办县管,其人、财、物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改革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仪器设施,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落实经费和相关福利待遇。要防止因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造成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受影响等情况发生。
(四)合理核定编制。基层公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要根据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畜禽和渔业养殖方式及规模、农机种类和农机总动力、森林资源、水利设施分布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按程序审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编制应当统一核定,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不得超编配备人员,确保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数的三分之二。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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