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
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 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 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听证和公示。
二十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 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 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 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 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长、副市长及各部 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 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 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 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