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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大督查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对后督察工作情况、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力发电厂、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江河库流域污染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要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
  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环保专项行动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于7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地要对后督察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7月14日前),地表水饮用水源地(8月13日前),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火力发电厂(9月13日前),重点江、河、库流域(10月13日前)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按上述时间要求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部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进行总结和整改,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1月10日前将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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