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须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力发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二)切实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查,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对未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五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本地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阶段性报告,同时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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