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库流域污染整治,改善局部环境质量。
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
1、对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2、对重点江、河、库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查处。对不执行流域限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要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坚决依法淘汰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
4、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污染事故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门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和其它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