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限批区域的项目限批情况、园区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以及石油、化工风险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的隐患排除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6、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2006年以来国家、省和市领导批示及包案处理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7、煤制气项目违法建设、使用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煤制气装置停止建设、使用和拆除等措施落实情况。
8、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二)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要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转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2、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要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已经封场的垃圾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3、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加大对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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