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8〕43号 2008年4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确保其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根据我市当前物价指数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实际需求,确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将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320元,同时取消城市低保临时性补贴。各县市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做法,于今年上半年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提高40元以上,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要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以动态管理为主线,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认真做好城市低保与就业再就业的合理衔接,不断完善促进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千方百计提高城市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
三、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调增城市低保标准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精心做好相关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切实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需要不断增加城市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并建立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使低保对象更好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