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2.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所赋予的职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
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规定,对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逐级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四)财政部门
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取缔无照货物集散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