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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市公安监所建设工作期限为三年,从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5月-6月)
  各有关县(市)及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加强全省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7月-2010年9月)
  各有关县(市)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抓紧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可研、初步设计和前期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并把项目建设列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同时,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2010年12月)
  各有关县(市)及相关部门要对公安监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迎接省、市的验收。对三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监管场所是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党委、政府巩固政权的政治工程,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不仅影响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公安监管场所的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监管场所“三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县(市)要将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任务按照职责权限逐项明确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具体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各有关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政府分管领导是公安监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公安局长是公安监所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于列入省政府建设规划,急需新建和改扩建的监所用地,由所在县(市)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建工程按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费、相关建设性收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抓好公安监所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监管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监所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中;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土地和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各相关县(市)政府要抓住机遇,超前谋划,落实资金,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监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机制,加强督导。为确保监所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将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健全跟踪检查、全程监督、事后审计、评估验收工作机制,组织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全市公安监所建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建设速度慢,工作没有效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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