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焦作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原则,对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规范。
(三)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原则,切实保障教师、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规范改制学校的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市直改制学校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公办学校。对改为公办的学校,其债务由举办学校的市或县(市)区政府承担,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公办学校的拨款标准足额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按照办学规模核定和调整教师编制,并妥善解决现有教师问题。对改为公办学校的具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由举办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在教职工编制限额内考试录用。
(三)多渠道筹资并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民办学校。对改为民办的学校,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并规范其办学行为。国有资产应与其分离;对于与学校资产无法分离的部分国有资产,可由市或县(市)区政府采取措施,经市政府审批后,通过适当方式解决,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对改为民办学校的,其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应限期与原公办学校脱离关系,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对于不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可回原学校工作或根据需要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