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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常务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系统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需要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市长审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应当按照领导分工和权限逐级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法律角度审核,分管业务副秘书长、分管公文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分别审核,市长签发(市长出国或外出考察期间,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市人民政府为主办机关时,经联办机关签署意见后,按照市人民政府独立行文程序继续办理;市人民政府为非主办机关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继续按主办机关程序办理。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初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法律角度审核,分管业务副秘书长、分管公文副秘书长、秘书长分别审核后,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事关全局和有关机构、编制、财税、经费、人事、规划、土地以及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按权限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行文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外出期间,经秘书长授权,可由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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