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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出席会议,副秘书长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以及党群部门、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出席会议,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还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六)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市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长例会(又称市长“碰头会”)由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通报交流情况,传达上级精神,强调工作落实。原则上每周一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有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参加会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 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审定。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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