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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焦政〔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及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本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国有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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