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烟台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8年烟台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2008年烟台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2008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靠科技,强化监管,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年内力争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4.5%,二氧化硫排量比上年削减4%,化学需氧量比上年减少6%。具体抓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把项目准入关。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节能评估和环境评价的法规、政策,严格能评、环评等六项必要条件管理,建立项目审核部门联动机制,对火电、水泥、冶金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或未经能评、环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土地预审,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选址,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两高”行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提交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国家或省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总量控制,淘汰落后,优化结构,调整布局”的工作思路,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力度,建立新建项目同淘汰落后产能的捆绑机制,新建、扩建产能必须以淘汰等量的落后产能为基础;研究制定我市鼓励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积极支持和保障淘汰落后产能重点项目实施,鼓励落后产能在原有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向其它行业转移,确保完成全年关闭22条立窑水泥生产线和11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目标任务。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并在主要媒体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