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其比例不得低于 10%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